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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2023-07-26 16:15

龙虎网讯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是2023年市人大重点立法项目,由市建委组织起草,目前处于市政府审查阶段。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全面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关要求,坚持开门立法听民意、集民智、聚民心,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司法局会同市建委将举行《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1.2023年8月30日(星期三)上午9:00。

2.地点:榴园宾馆新华厅(玄武区进香河路38号)。 

二、听证事项

1.《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建设,不得违法阻挠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建筑物的损坏部分。您认为此项规定是否合法、可行?

2.《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第十五条对所有燃气经营者责任进行了一般规定,第十六至十八条分别对管道燃气经营者、车用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经营者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您认为这些规定是否合理、全面、可行?

3.《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第二十条对燃气计量表具备功能、更换要求、准确度出现异议的处置等进行了规定,您认为是否合理、必要、可行?

4.《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规定了2种可以停气的情形。一是第二十一条对燃气用户违反安全使用规定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时停气的规定;二是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者立即停止供气。您认为相关停气规定及其适用情形是否合法、必要、可行?

5.《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第二十二条对餐饮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作了特别规定,包括存放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的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用餐场所不得放置燃气气瓶等,您认为是否合理、全面、必要、可行?

6.《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房屋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承担其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承担日常使用安全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您认为是否合理、可行?

您可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见附件1,或者至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510索取,联系人:王亮,殷爽,联系电话:025-68786927。

三、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听证会组织者依据普通市民,燃气建设单位、经营者、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等权利义务相关方,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等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作为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1.市民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产生,满足报名条件的普通市民均可报名。

2.权利义务相关方、专家学者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产生,报名不足的由市建委推荐或邀请产生。

3.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产生,报名不足的由市司法局推荐或邀请产生。

(二)旁听人员。通过自愿报名产生,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均可报名,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员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三)新闻媒体。名额不限。采取自愿报名或者邀请方式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会市民参加人、旁听人员的报名条件

(一)市民参加人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了解燃气相关知识及其有关政策情况;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能力,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4.同意公开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在听证会第二次公告中,需要公布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5.自愿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旁听人员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在听证会上不进行发言、提问,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3.自愿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接受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10日(星期四)18:00。

(一)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报名

1.网络报名

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报名,请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nanjing.gov.cn/njssfj/202307/t20230725_3970322.html)下载并如实填写《听证会报名表》(附件2),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包括正反两面)拍照或扫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在邮件主题中填写“燃气管理条例听证”。报名表填写时,应当注明作为听证参加人还是旁听人员参加会议,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的,应当在“意见或建议”栏填写发言的主要意见建议及论点和理由,会上需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2.其他方式报名

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也可采用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报名。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参加人还是旁听人员参加会议。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包括正反两面)拍照或扫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在邮件主题中填写“燃气管理条例听证”。

3.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联系人:王亮、殷爽

联系电话:025-68786927、025-68789311(传真)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510,市司法局立法处

电子信箱:657979183@qq.com

(二)新闻媒体报名

新闻媒体记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司法局法治宣传处登记报名。

联系人:许彬      联系电话:025-68789315

特此公告。

附件:1.《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

2.《听证会报名表》

请您登陆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nanjing.gov.cn/njssfj/202307/t20230725_3970322.html)下载附件。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来源:其他  编辑:徐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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